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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红全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刑初字第00248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红全,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于周口市川汇区。2010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川刑初字第00248号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红全,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于周口市川汇区。2010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5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4月1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孟群,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4)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红全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红全及其辩护人孟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2日12时30分许,在周口市川汇区中州路中州商城4号楼下,被告人曲红全将被害人石X放在单元门旁的雅迪电动车电机锁用随身携带的扳手砸坏后盗走,被告人曲红全推着雅迪嘟嘟猫电动自行车走出大门向右走时被牛X抓住并报警。该电动车经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150元,现该电动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曲红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石X陈述、证人牛X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作案工具扳手照片、抓获经过、电动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卡复印件、领条、收据、周口市川汇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雅迪电动自行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周口市看守所证明、周口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和被告人曲红全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红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曲红全曾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曲红全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合理部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认罪态度、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曲红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至本院。)
二、作案工具扳手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赵平安
审判员  张 晖
审判员  董晓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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