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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军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627号 原告张保军,男,汉族,1968年生,住扶沟县城郊乡。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中段南房产局十楼。 负责人马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周
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民初字第627号
原告张保军,男,汉族,1968年生,住扶沟县城郊乡。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中段南房产局十楼。
负责人马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西段。
负责人周大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晓东,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尹龙,男,汉族,1990年生,住西华县逍遥镇东蔡行政村。(系豫PF5368重型厢式货车司机)
原告张保军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周口中心支公司)、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运输周口富达公司)、尹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保军、被告万里运输周口富达公司委托代理人蒋晓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周口中心支公司、尹龙,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保军诉称,2014年4月23日21时左右,被告尹龙驾驶豫PF5368号重型厢式货车沿扶沟县将军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将军路扶沟县工业园区电厂东南侧路段时,与前方其同方向由南向北行驶的杨志伟(系原告张保军雇佣的司机)驾驶的车牌为系豫PCC69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所有的豫PCC696号小型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5月3日,该事故经扶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的司机杨志伟对此事故无责任,被告尹龙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豫PF5368重型厢式货车的登记车主系第二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辆在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周口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请求第一被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请求第二被告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下余的8159元;鉴定费2000元,由第三被告承担。以上三项共计12159元。诉讼费用由第三被告承担。
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周口中心支公司缺席,未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万里运输周口富达公司辩称,赔偿责任应当首先由第一被告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剩余部分由实际侵权人承担,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尹龙缺席,未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张保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豫公交认字(2014)第04230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原告方无责任,被告尹龙负全部责任。2、交强险保单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尹龙驾驶的豫PF5368车辆在第一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3、河南利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全互助服务凭证。证明被告尹龙驾驶的豫PF5368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有第三者责任互助险,责任限额为300000元。4、被告尹龙驾驶证复印件、豫PF5368车辆行车证。证明被告尹龙系合法驾驶,豫PF5368车辆经过年检合格。5、周口瑞丰财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一份。证明原告车辆损失被评定为10159元。6、鉴定费票据1张。证明原告为车辆评估支付鉴定费用2000元。
被告万里运输周口富达公司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均无异议。
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周口中心支公司、尹龙缺席,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万里运输周口富达公司未提供证据。
经审查,被告万里运输周口富达公司对原告张保军提供的6份证据均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2014年4月23日,被告尹龙驾驶豫PF5368重型厢式货车与杨志伟驾驶的豫PCC696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豫PCC696小型轿车受损。杨志伟系原告张保军雇佣的司机。肇事车豫PF5368重型厢式货车的登记车主系被告万里运输周口富达公司。
2014年5月3日,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豫公交认字(2014)第0423020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志伟对此事故无责任,被告尹龙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周口中心支公司为豫PF5368重型厢式货车承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被保险人系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
经本院委托,周口瑞丰财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豫PCC696号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评定为10159元。原告张保军支付评估费用2000元。
本院认为,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尹龙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军伟无责任,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豫PF5368重型厢式货车车主系万里运输周口富达公司,所以被告万里运输周口富达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为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周口中心支公司为豫PF5368重型厢式货车承保有交强险,所以原告张保军请求由被告英大泰和财险周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豫PF5368重型厢式货车车主系万里运输周口富达公司,故原告张保军请求由被告万里运输周口富达公司赔偿下余财产损失815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尹龙自愿负担鉴定费用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用300元,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保军财产损失2000元。
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保军财产损失8159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评估费用2000元,由被告尹龙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逾期不上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周口富达运输有限公司把赔偿款汇入原告张保军的账号:6228462080003806118(户名:张保军,身份证号41272119680412031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世民
审判员  范娜娜
陪审员  王颖颖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孙振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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