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潢民初字第00512号 原告河南省潢川县伞陂镇陈集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余广智,男,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代江,潢川“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联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胤池,男,该公司总裁。 住所地:中国香港。 第三人粤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先锋,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潢川县伞陂镇陈集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中联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粤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被告中联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香港。该案属重大涉外案件,本院作为基层法院无权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潢川县伞陂镇陈集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潢川县伞陂镇陈集村村民委员会 负担。 审 判 长 吴 琪 人民陪审员 孙立峰 人民陪审员 郑秋菊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