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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盼盼贩卖毒品、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刑初字第312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盼盼,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2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刑初字第312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盼盼,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2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3月12日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盼盼犯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盼盼及其辩护人张十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盼盼帮助他人多次向聂某、聂某甲贩卖冰毒2.2克。同年11月21日,公安缉毒人员在本市龙弘宾馆将李盼盼当场抓获,查获冰毒3.92克。
2014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李盼盼的前女友郝某某在本市“圣龙国际”KTV唱歌时,与闫某某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扯,后郝某某被其现任男友王某开车带走,闫某某又让其男友刘某某开车追赶郝某某。在追至本市“德庄火锅”店门口时,郝某某与闫某某再次发生厮打,被害人王某在拉郝某某和闫某某的过程中,被赶至现场的被告人李盼盼及其朋友菅某某(另案处理)无故殴打,李盼盼用匕首将王某胸部和腹部捅伤。经鉴定,王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盼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郝某某、菅某某、薛某、周某、闫某某、刘某某、梁某某、尤某某、王某某、苏某某、苏某甲、蒋某、聂某甲、张某某、聂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文书,现场检测报告,现场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盼盼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买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盼盼无故滋事,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盼盼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盼盼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盼盼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盼盼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盼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42天,至2018年10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贾成宇
审判员  赵先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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