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陈国梁因与被申请人周新献、王立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国梁,男。 委托代理人:陈金周,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新献,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立文,女。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国梁,男。
委托代理人:陈金周,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新献,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立文,女。
再审申请人陈国梁因与被申请人周新献、王立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二终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国梁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周新献、王立文持有的收条原为陈国梁向闫某某出具,陈国梁与周新献、王立文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故原审法院认定陈国梁收到周新献、王立文5000元与事实相悖,判决陈国梁返还的5000元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陈国梁在其出具的收条中仅注明收到5000元现金,但并未注明收到谁的款项,虽然陈国梁称该收条由其向闫某某出具,其收到的款项系闫某某偿还,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一、二审判决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因该收条由周新献、王立文持有,原审认定该收条由陈国梁向周新献、王立文出具亦无不当。由于陈国梁不能证实其与周新献、王立文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判按照不当得利判决陈国梁返还周新献、王立文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陈国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国梁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
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娟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