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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邓文良因与被申请人邓庆章赡养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文良,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庆章,男。 再审申请人邓文良因与被申请人邓庆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一终字第0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文良,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庆章,男。
再审申请人邓文良因与被申请人邓庆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一终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邓文良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将邓某某2万元红会医院条据作为邓文良2013年5月份以前的赡养费是错误的。一、二审法院未予调查核实,仅凭王某某证明条据给了邓文良就认定这个事实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关于2万元条据的问题,邓文良称2万元的集资条据不存在且自己未收到条据,因有案外人王某某证实条据是邓庆章通过王某某预支给邓文良2013年5月份以前的赡养费,且在庭审中邓文良的女儿邓某承认收到了2万元的条据,故邓文良的该条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邓文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邓文良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
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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