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显敏,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军海,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永清,男。 再审申请人赵显敏因与被申请人杜军海、赵永清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三终字第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显敏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为赵显敏证据不足,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未予纠正不当。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合伙账目在诉讼过程中经过二次审计,各方对审计结论不利自己的审计报告互不认可。在第三次鉴定时,因赵显敏提供的会计账目不全造成无法审计,一审法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驳回赵显敏的起诉,本院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赵显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显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时新焕 代理审判员 张朝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