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德甫,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刁德欣,男。 再审申请人谢德甫因与被申请人刁德欣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一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德甫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房后违法建房,并对申请人房屋造成损害,一审对房屋的鉴定不符合事实,判决错误,二审程序违法,剥夺申请人的辩论权。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南阳市房建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所出具的鉴注编号2013SF-01房屋安全鉴定书鉴定结果为:谢德甫房屋中部房间北墙渗水,是屋面排水不畅,雨水顺墙流淌,墙面未粉刷造成。预估修理费用为3千元。原审据此作出相应判决且已执行到位,并无不当。申请人所称二审剥夺其辩论权,无相关证据证实。 综上,谢德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德甫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时新焕 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