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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谢德甫因与被申请人刁德欣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德甫,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刁德欣,男。 再审申请人谢德甫因与被申请人刁德欣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一终字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申字第001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德甫,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刁德欣,男。
再审申请人谢德甫因与被申请人刁德欣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南民一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德甫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房后违法建房,并对申请人房屋造成损害,一审对房屋的鉴定不符合事实,判决错误,二审程序违法,剥夺申请人的辩论权。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南阳市房建房屋安全鉴定中心所出具的鉴注编号2013SF-01房屋安全鉴定书鉴定结果为:谢德甫房屋中部房间北墙渗水,是屋面排水不畅,雨水顺墙流淌,墙面未粉刷造成。预估修理费用为3千元。原审据此作出相应判决且已执行到位,并无不当。申请人所称二审剥夺其辩论权,无相关证据证实。
综上,谢德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德甫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东哲
审 判 员  时新焕
代理审判员  褚大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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