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王荣好与被上诉人郭延坤、王明雷、南阳市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南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荣好,男,生于1974年4月10日,汉族,住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勇,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延坤,男,生于1964年10月5日,汉族,住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荣好,男,生于1974年4月10日,汉族,住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勇,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延坤,男,生于1964年10月5日,汉族,住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书选,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雷,男,生于1971年11月1日,汉族,住南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长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明领,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大为、姚松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陈棚(三杰安居新村)13幢2楼。
委托代理人胡建博,该公司法制室工作人员。
上诉人王荣好与被上诉人郭延坤、王明雷、南阳市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南阳分公司)为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商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商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
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荣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王邦跃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斌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