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江区新华西路万达广场A区第A幢A2单元23层。 代表人刘立刚,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云昌,男,生于1962年4月6日,汉族,住唐河县。 原审被告蔡诗宏,男,生于1976年11月24日,汉族,住广水市。 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孙云昌、原审被告蔡诗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唐民一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金坡 审判员 胡珊珊 审判员 李 舸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