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民一终字第01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桐柏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破产清算组。 法定代表人马平,系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郝阳新,男,生于1959年11月15日,汉族,该清算小组副组长。 委托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燕林,女,生于1959年4月1日,汉族,住桐柏县。 委托代理人沙淮乾,男,生于1980年12月16日,汉族,住桐柏县。 上诉人桐柏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上诉人王燕林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 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桐柏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破产清算小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车向平 审判员 窦丁平 审判员 张艳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