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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上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191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 被告上官某某,男,1978年12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上官朝军,1952年3月23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渑民初字第1191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11月11日生,汉族。
被告上官某某,男,1978年12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上官朝军,1952年3月23日生,汉族。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上官某某委托代理人上官朝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1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办理了登记手续,2000年11月16日生育男孩上官某某,2008年3月26日生育女孩上官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紧张,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不休,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上官某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孩上官某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口头辩称:原告为人做事还是可以的,没有跟我吵过架,现在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被告现在有病了,被告还在治疗,原、被告婚后的感情还是不错的,为了让孩子有人照看,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官某某于2000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0年11月11日生育儿子上官某某,2008年5月1日生育女儿上官某某。后因被告上官某某患病,双方发生予盾。现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予盾,在被告上官某某身患疾病后,双方发生予盾,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现在要求离婚,不利于被告的病情治疗。故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上官某某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毛克信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赵二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