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连坡,男,汉族,1951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时华钦,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祝端端,男,汉族,1954年10月1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付连坡因与被申请人祝端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7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付连坡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没有事实依据;2、一审法院仅依据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收条,就认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垫付代理费和诉讼费33000元证据不足;3、被申请人原审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4、在二审审理期间,由于申请人所在的上街区朱寨村整体拆迁,导致二审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按照原先的地址无法送达,但二审法院也未能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到申请人,就作出了按自动撤回上诉的裁定,致使申请人的诉讼权利未能行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人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开庭传票,经过合法送达程序已送达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未参加庭审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由于再审申请人是不服二审裁定而提出的再审申请,故对再审申请人对一审判决内容的再审申请不予审查。 综上,付连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付连坡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乔子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