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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爱芹、王海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韬,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仵伟,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爱芹,男,1974年1月28日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申字第5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韬,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仵伟,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爱芹,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海云,女,1975年6月2日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爱芹、王海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396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二被申请人不提交保险单原件,有意骗取保险赔偿,调解书内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案件事实没有查清及协议内容明显不公。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称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内容明显不公,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申请人申请称案件事实没有查清的问题,由于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各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处分自己私权利的过程,法院不作干预。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乔子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