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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恩诉张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上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刘春恩,男,汉族,1953年10月16日生。 被告张彪国,男,汉族。 原告刘春恩诉被告张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上民初字第191号
原告刘春恩,男,汉族,1953年10月16日生。
被告张彪国,男,汉族。
原告刘春恩诉被告张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春恩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退回原告刘春恩。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建忠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巧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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