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张红伟,男,1980年5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咏冰、王高阳,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贵坡,男,1986年3月25日生。 原告张红伟诉被告李贵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伟的委托代理人王高阳、被告李贵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红伟诉称,2012年8月16日3时许,宋晓驾驶的豫G41727号重型普通半挂与夏海林驾驶的鲁P2760号重型普通半挂货车、李殿金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在大海公路89KM处(滑县新区宣武村路口)相撞,造成三车损坏,李殿金死亡。李国平、李万春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张红伟以肇事司机宋晓(在押)的名义于2012年8月31日向滑县交警队事故处理组交3万元丧葬费,其中李贵坡领取李殿金丧葬费15000元。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民一初字第641号判决中,死者李殿金丧葬费150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和安邦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支付,该款应支付给原告张红伟。但是,李贵坡重复领取该15000元丧葬费,应返还原告。故原告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15000元丧葬费。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李贵坡从滑县交警队事故处理组领取的15000元丧葬费系原告张红伟交到事故组的,不能认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红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 涛 审 判 员 聂世辉 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向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