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任某某与季某甲、季某乙、季某丁、季某丙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417号 原告任某某,女,1943年3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68年5月8日生,汉族,系原告女儿。 被告季某甲,男,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 被告季某乙,女,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417号
原告任某某,女,1943年3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68年5月8日生,汉族,系原告女儿。
被告季某甲,男,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
被告季某乙,女,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
被告季某丙,男,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
被告季某丁,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季某甲,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生。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殿伟,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季某甲、季某乙、季某丁、季某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世峰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何晓玲与刘韶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