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417号 原告任某某,女,1943年3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1968年5月8日生,汉族,系原告女儿。 被告季某甲,男,1963年10月4日生,汉族。 被告季某乙,女,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 被告季某丙,男,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 被告季某丁,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季某甲,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生。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殿伟,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季某甲、季某乙、季某丁、季某丙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世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