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苌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刑初字第40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苌某某,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4)332号起诉书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刑初字第40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苌某某,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4)3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苌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苌某某驾驶豫AJC815面包车,沿荥阳市王村镇金滩市场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天凤饭店门口处时,与自北向南步行至该处的王某甲相撞,造成王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苌某某驾车逃逸。2014年2月24日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荥公交认字(2014)第03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苌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郑州索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王某甲颅脑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赔偿协议、收到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苌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苌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苌某某驾驶豫AJC815面包车,沿荥阳市王村镇金滩市场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天凤饭店门口处时,与自北向南步行至该处的王某甲相撞,造成王某甲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苌某某驾车逃逸。2014年2月24日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荥公交认字(2014)第03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苌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经郑州索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王某甲颅脑损伤程度符合重伤二级标准。案发后被告人苌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甲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万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苌某某主动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苌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赔偿协议、收到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苌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苌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苌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张义苹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方 园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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