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荥民初字第709号 原告高某某,又名高书奎,男,1947年1月11日生,汉族。 被告金某某,女,1952年10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宝安 审 判 员 任丙申 人民陪审员 郭连义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