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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荥民初字第709号 原告高某某,又名高书奎,男,1947年1月11日生,汉族。 被告金某某,女,1952年10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荥民初字第709号
原告高某某,又名高书奎,男,1947年1月11日生,汉族。
被告金某某,女,1952年10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宝安
审 判 员  任丙申
人民陪审员  郭连义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佼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