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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22号 原告鲁某某,女,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7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122号
原告鲁某某,女,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7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鲁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宝安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周佼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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