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497号 原告黄宝平,又名黄保平,男,汉族,1966年5月8日生。 被告王明才,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宝平诉被告王明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保平于2014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私下协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宝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三百三十七元五角,由原告黄保平负担。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世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