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民二初字第1196号 原告唐新爱,女,1966年6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宪伟,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西雅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张家村三全路田园路西南角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辉,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唐新爱诉被告河南西雅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雅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新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宪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雅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承揽位于荥阳市意墅蓝山小区西门南第二间门市房装修工程期间,陆续购买原告的地板砖。双方于2014年1月5日经算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742元,经多次讨要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6742元。 被告西雅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欠条一份。主要内容是:“今欠荥阳唐新爱地砖钱共计(16742)壹万柒仟元,年前给百分之三十,年后两月之内给清。2014年1月5号,李强辉”。并加盖有西雅图公司公章。 被告西雅图公司未出庭质证,视为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西雅图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13年,被告在承揽荥阳市意墅蓝山小区西门南一美容院装修工程期间,从原告处购买地板砖等装修材料。2014年1月5日经双方算账,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是:“今欠荥阳唐新爱地砖钱共计(16742)壹万柒仟元,年前给百分之三十,年后两月之内给清。2014年1月5号,李强辉”,并加盖有西雅图公司公章。后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欠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建筑材料,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存在。双方算账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原告货款16742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6742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西雅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新爱货款一万六千七百四十二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九元,减半收取一百零九元五角,由被告河南西雅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佳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