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荥民初字第429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12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屈华丽,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杜某某,男,1988年12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俭,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慧芳 审判员 任丙申 审判员 陈朝阳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周佼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