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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立杰与胡玉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823号 原告陶立杰,男,生于1969年2月21日,汉族。 被告胡玉兰,女,生于1968年2月7日,汉族。 原告陶立杰与被告胡玉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立杰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1823号
原告陶立杰,男,生于1969年2月21日,汉族。
被告胡玉兰,女,生于1968年2月7日,汉族。
原告陶立杰与被告胡玉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立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玉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8月11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自己与被告性格不和,经常生气打骂;在这样的生活环境下,女儿陶某甲(22岁)、陶某乙(17岁)、儿子陶某丙(16岁)相继出生,有了孩子后原告认为夫妻关系会得到改善,但被告还是如以前一样和原告打骂;2007年初原告借现金做生意,把现金放到家中,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把现金拿出,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为此,原、被告多次生气,夫妻感情更加恶化;2008年12月15日被告却离家出走,对孩子和家庭不管不问,原告多次寻找毫无音讯;原告于2009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经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0年被告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经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虽然两次判决没有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但至今原告已与被告分居五年之久,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为此,原告再一次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陶某乙、婚生子陶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婚后债务20万元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1、(2009)牟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0)牟民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均曾提起离婚之诉,后双方感情没有得到改善;
2、属名为胡玉兰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现金32万元未还的事实;
3、加盖有东风本田汽车郑州双仪特约销售服务店销售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一份,发票号为00725381,购货人为胡玉兰,用以证明夫妻共同财产车架号为LVHFA152975027128思域牌小轿车一辆。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8月11日登记结婚,1992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名陶某甲,1997年6月8日生育一女,名陶某乙,1998年8月24日生育一子,名陶某丙;婚后双方因琐事生过气吵过架,原告曾于2009年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0年被告也曾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不同意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本院依法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2014年6月1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的三个子女均表示不同意原、被告双方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结婚后共同生活有二十几年时间,且生育三个子女,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故生气吵架,系双方未能处理好家庭关系及夫妻感情所致,原告曾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也曾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亦不同意离婚,且被告及原、被告双方的三个子女均表示不同意原、被告离婚,可见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抱着对家庭,对子女负责的态度,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诉称婚后债务20万元由被告承担,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陶立杰要求与被告胡玉兰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陶立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唐慧良
审 判 员  王宏亮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素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