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17-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徐保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岳远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薛斌,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兰平,女,汉族。 被执行人石旺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光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陈自海,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保民、岳远民、薛斌、郭兰平、石旺民、刘光生、陈自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08)安飞证经字第303号公证书、(2010)安飞证执字第15号强制执行证明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0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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