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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爱国、尹淑云与郝正胜、赵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02号 申请执行人华爱国,男,1953年5月2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尹淑云,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郝正胜,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兰梅,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9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淇滨法执字第402号
申请执行人华爱国,男,1953年5月29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尹淑云,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郝正胜,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兰梅,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华爱国、尹淑云与被执行人郝正胜、赵兰梅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郝正胜、赵兰梅送达了(2014)淇滨法执通字第402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郝正胜、赵兰梅部分履行。并向申请执行人华爱国、尹淑云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郝正胜、赵兰梅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华爱国、尹淑云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郝正胜、赵兰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华爱国、尹淑云如发现被执行人郝正胜、赵兰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聪(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