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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因与李全根、温岭市大合山货物托运站及黄勇等六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民事复查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申字第0000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 负责人谢宗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兴华,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全根,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 被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民申字第0000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
负责人谢宗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兴华,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全根,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温岭市大合山货物托运站。
负责人陈根友。
原审被告黄勇,男,1970年2月6日出生。
原审被告新余市江大货运有限公司。
负责人钟金福,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
负责人金玲清,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王菊红,女。
原审被告李自水,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支公司。
负责人吕树林,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全根、温岭市大合山货物托运站及原审被告黄勇等六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孟民二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康秀丽
审判员  高中祥
审判员  王以合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乔艳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