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4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栓紧,男,汉族,1952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新月,漯河市召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天顺,男,汉族,1958年4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志刚,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栓紧因与被上诉人刘天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栓紧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新月、被上诉人刘天顺的委托代理人韩志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崔喜庆 审判员 张素丽 审判员 赵庆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琨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