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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栓紧因与被上诉人刘天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4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栓紧,男,汉族,1952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新月,漯河市召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天顺,男,汉族,1958年4月14日出生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4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栓紧,男,汉族,1952年7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新月,漯河市召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天顺,男,汉族,1958年4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志刚,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栓紧因与被上诉人刘天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栓紧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新月、被上诉人刘天顺的委托代理人韩志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崔喜庆
审判员  张素丽
审判员  赵庆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琨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