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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中堂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臣香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中堂,男,汉族,1962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德波,漯河市源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漯河市臣香食品有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中堂,男,汉族,1962年8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德波,漯河市源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漯河市臣香食品有限公司。
负责人:乔建磊,该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郭鹏,该华南大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中堂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臣香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二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中堂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德波、被上诉人漯河市臣香食品有限公司的的委托代理人郭鹏、宋燕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1)召民二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1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崔喜庆
审判员  张素丽
审判员  赵庆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胡琨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