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民四终字第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锋,男,汉族,1973年4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丹,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明月,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治,男,汉族,1969年5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永超,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任云杰,女,汉族,1972年12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张云峰因与被上诉人张国治、原审被告任云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云锋的委托代理人李丹、被上诉人张国治的委托代理人崔永超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任云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云峰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云峰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云峰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张云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喜庆 审判员 张素丽 审判员 赵庆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立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