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晓丹,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1999年6月10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经许昌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9年7月5日许昌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李晓丹劳动教养暂缓一年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4)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丹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10时许,襄城县王洛镇朱庄村村民王满长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晓丹,要求购买毒品。后李晓丹在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东段总机厂东张庄路口附近,将一包毒品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王满长。后王满长被郏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干警查获,当场从王满长身上搜出一包白色颗粒状物品,重量为4.2克。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白色颗粒状物品检出海洛因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满长的证言,户籍证明,许昌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到案经过,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平公物鉴(理化)字(2014)086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疑似毒品物照片,上缴毒品单据,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郏县公安局出具的郏公(禁)强戒决字(2014)001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李晓丹的通话清单,郏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丹违法毒品管理法规,非法倒卖毒品,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晓丹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李晓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晓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蔡文利 审判员 李培森 审判员 张存正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