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郏民劳初字第57号 原告张宪本,男,64岁。 委托代理人张宪义,男,58岁。系张宪本之弟。 原告郏县城关镇第二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高国清,任校长。 委托代理人朱永亮,男,汉族,1968年5月6日生。 原告张宪本与被告郏县城关镇第二初级中学(以下简称城关二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银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宪本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宪义、被告城关二中的委托代理人朱永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宪本诉称,2013年由于学校维修的需要,校长雷火成让张宪本维修学校水、电等,2013年学校欠工资14600元和14770元,2014年欠工资11950元,共计41320元。城关二中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请求被告支付张宪本工资4132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城关二中辩称,欠钱属实,现在学校经济困难,以后逐步慢慢还。 经审理查明,2013年由于学校维修的需要,校长雷火成让张宪本维修学校水、电等,于2013年6月24日至10月29日经结算欠14770元,该结算单上有雷火成及王文峰的签字;2013年9月8日城关二中给张宪本出具收据一张,其内容为:“欠到张宪本壹万肆仟陆佰元正14600元,杂活款,经手人朱永亮”该条据上加盖了郏县城关第二初级中学财务专用章;2014年经结算欠张宪本工资11950元,该结算单上,有该校现任校长高国清的签字。共计41320元。 上述事实,有张宪本提供记帐单据、收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张宪本在城关二中干活,经结算欠张宪本工资41320元,有城关二中书写的收据及张宪本提供的与城关二中的结算单为证,且城关二中对欠款无异议,张宪本持条据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郏县城关镇第二初级中学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宪本工资41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元,由被告郏县城关镇第二初级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银环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