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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东关酱菜园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执行与安阳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6)文法执字第175—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东关酱菜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尹玉文,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尹玉文,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牛保平,男,1951年2月15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6)文法执字第175—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东关酱菜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尹玉文,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尹玉文,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牛保平,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鲍建国,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彰德支行职员。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泰源食品色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偃师市诸葛镇镇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邹永进,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紫薇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赵全林,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东关酱菜园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豫法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尹玉文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文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牛保平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文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鲍建国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华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文民一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泰源食品色素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文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向被执行人安阳市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安阳市文峰区东关办事处园南路60号的一层营业房向外出租,其有房屋租赁金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阳市珍鼎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租赁金,直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