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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国庆申请执行与刘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63号 申请执行人宋国庆,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运明,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国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63号
申请执行人宋国庆,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运明,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国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运明名下位于北关区彰东办事处杏花村10号楼2单元2层2层西户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过户等处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 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