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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北关区银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牛中印、刘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73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银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23号院啤酒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乔小兵,经理。 被执行人牛中印,男,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秀平,女,1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73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银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23号院啤酒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乔小兵,经理。
被执行人牛中印,男,1963年2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秀平,女,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北关区银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牛中印、刘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牛中印、刘秀平名下位于安阳文峰区南关办事处能源路罗底社家属院1幢1单元东户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转让等到处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安洪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