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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6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8年8月12日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魏某,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某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6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8年8月12日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魏某,男,197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某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魏某名下银行存款66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杜银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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