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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兴国与薛孟保、原审被告赵正安物件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兴国,男,1956年3月4日出生,住孟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秀芹,女,1955年4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汤光辉,男,1981年3月23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孟保,男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二终字第00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兴国,男,1956年3月4日出生,住孟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秀芹,女,1955年4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汤光辉,男,1981年3月23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孟保,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住孟州市。
委托代理人路正安,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国正,男,1963年9月5日出生,住孟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春福,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汤兴国与被上诉人薛孟保、原审被告赵正安物件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汤兴国于2013年12月26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孟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汤兴国不服于2014年8月5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汤兴国委托代理人杨秀芹、汤光辉和被上诉人薛孟保委托代理人路正安,原审被告赵国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法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民二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贾文宇
审 判 员 司园春
代审判员 米新秀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于俊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