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民特字第4号 申请人韩某某,女,200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韩某某,女,200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高某某(系韩某某、韩某某之祖母),女,194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韩某某、韩某某申请宣告许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韩某某、韩某某诉称,其与许某某系母女关系,其母许某某于2011年3月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故依法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许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许某某,女,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韩某某、韩某某之母。申请人韩某某、韩某某之父韩某某于2010年11月底发生车祸死亡,被申请人许某某自2011年3月份左右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许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许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许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且经依法公告三个月届满后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许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高风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耀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