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北执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候某,男,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黄某申请执行候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候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民一终字第676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晁怀志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