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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候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北执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候某,男,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黄某申请执行候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候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北执字第112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候某,男,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黄某申请执行候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候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安民一终字第676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晁怀志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