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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梅只与李德军、李德玉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北执字第131号 申请执行人马梅只,女,1922年5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李德军,男,1948年8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李德玉,男,1953年8月生,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马梅只申请执行李德军、李德玉赡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北执字第131号
申请执行人马梅只,女,1922年5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李德军,男,1948年8月生,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李德玉,男,1953年8月生,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马梅只申请执行李德军、李德玉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大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晁怀志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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