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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美等五人与李友军等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406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美,女,1946年4月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郭艳华,女,1981年2月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范某甲,女,2005年1月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范某乙,女,2011年10月12日生,汉族。 申请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406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美,女,1946年4月8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郭艳华,女,1981年2月7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范某甲,女,2005年1月1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范某乙,女,2011年10月12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范某丙,男,2011年10月12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郭艳华,系申请执行人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之母。

被执行人姬中凤,女,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友军,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0日作出的(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艳华等五人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李友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李友军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铺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李友军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铺信用社的帐号0000006288450194001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政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艳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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