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366-3号 申请执行人南宫志,男,1946年3月16日生。 被申请人乔相华,男,1957年5月4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万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乔相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相华于五日内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完毕,但被执行人乔相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乔相华之妻汪素民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万古支行账号604964117200608797内的存款7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崔士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