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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宗雨与李彦生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429号 申请人胡宗雨,女,1952年9月13日生。 被执行人李彦生,男,1967年1月20日生。 本院在执行胡宗雨申请李彦生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彦生长期不在家,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胡宗雨同意延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429号
申请人胡宗雨,女,1952年9月13日生。
被执行人李彦生,男,1967年1月20日生。
本院在执行胡宗雨申请李彦生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彦生长期不在家,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胡宗雨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万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崔士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