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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宪凯与王卫红、陶胜昂、陶占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555号 申请执行人刘宪凯,男,1953年5月21日生。 被执行人王卫红,女,1975年1月17日生。 被执行人陶胜昂,男,1975年4月21日生。 被执行人陶占佰,男,1972年7月1日生。 本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555号

申请执行人刘宪凯,男,1953年5月21日生。

被执行人王卫红,女,1975年1月17日生。

被执行人陶胜昂,男,1975年4月21日生。

被执行人陶占佰,男,1972年7月1日生。

本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人刘宪凯的申请,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此案,被执行人王卫红、陶胜昂未按法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卫红的豫JV2661号小型轿车和被执行人陶胜昂、陶占佰位于滑县上官镇陶家村平原电动车厂内的剪板机、折弯机、油锯机、折管机各一台以及组装的电动三轮车十辆(含配套电动车电瓶);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上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刘定伟

审判员  索忠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志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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