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583号 申请人王志刚,男,1979年5月14日生。 被执行人靖永强,男,1986年1月6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志刚申请靖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三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聂俊辉 审判员 李国勇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崔士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