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王自强,男,1963年4月1日生。 被执行人郭利霞,女,1964年5月17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自强申请执行郭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利霞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上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相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