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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奎红、齐金荣不服执行裁定复议决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53号 申请复议人(原案被执行人)薛奎红,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 申请复议人(原案被执行人)齐金荣,女,1940年11月8日出生。 原案申请执行人李巍,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 申请复议人薛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53号
申请复议人(原案被执行人)薛奎红,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
申请复议人(原案被执行人)齐金荣,女,1940年11月8日出生。
原案申请执行人李巍,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
申请复议人薛奎红、齐金荣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浚县法院)作出的(2013)浚法执异字第23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虽然购买于薛奎红与张继海婚姻存续期间,但由于房产权属登记在张继海名下,且所占份额为单独所有,故该房产属于薛奎红与张继海约定归张继海所有的个人财产。另,薛奎红对涉案房产后院五间西屋尚有居住权,齐金荣除张继海外尚有两子三女共五位赡养人,各赡养人均有自己的宅院,且都有赡养齐金荣的义务,故薛奎红、齐金荣称无处居住与事实不符。综上,薛奎红、齐金荣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薛奎红、齐金荣的异议请求。
申请复议人薛奎红、齐金荣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购置财产的约定,按法律规定必须是书面形式才是合法有效的,但本案中并没有这样一份约定,涉案房产应当认定为薛奎红与张继海的共有财产。其次,涉案房屋后院的五间西屋,产权归浚县卫贤供销合作社所有,我们虽尚有三年的居住权,但三年后居住期限届满,将无处安身。综上,浚县法院裁定驳回我们的异议请求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2013)浚法执异字第231号执行裁定。
原案申请执行人李巍称: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本案涉案房产所有权证明确记载了房屋为张继海单独所有,在张继海与薛奎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产直接登记在张继海一方名下归其个人单独所有,实际上就是张继海与薛奎红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的归属作出了约定,是以不动产登记簿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书面约定,因此,涉案房产是张继海个人财产。其次,薛奎红、齐金荣与张继海在卫贤镇卫贤村共同拥有单独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对涉案房屋后院五间西屋也有居住权,二人称涉案房产为其唯一住所与事实不符。并且,为保证二人的居住权,我自愿将我在卫贤镇卫贤村的老宅院提供给薛奎红居住使用。综上,申请复议人所提异议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浚县法院的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浚县法院在执行李巍申请执行薛奎红、齐金荣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巍于2013年7月14日申请对诉讼中保全的登记在张继海名下的房产进行评估,房产证号为20121335号。2013年8月29日,鹤壁海纳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出具鹤海司鉴所(2013)评鉴字第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将涉案房产评估价值为290400元整。2013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李巍申请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经依法委托鹤壁德盛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拍卖流拍。2013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李巍申请将涉案房产抵偿债务。2014年4月15日,薛奎红、齐金荣向浚县法院提出异议称,涉案房产虽登记在张继海名下,但购买该房产时,二人均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涉案房产显属家庭共有财产;且涉案房产是二人及子女等祖孙三代六人的唯一住处,不应将该房产拍卖。
本院认为,房产作为不动产,其权属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于不动产登记薄而发生效力。本案涉案房产登记在张继海名下,所占份额为单独所有,故可以确认房产归张继海所有,用张继海所有的房产偿还张继海所欠债务,并无不当。其次,薛奎红对涉案房屋后院的五间西屋虽无所有权,但尚有居住权,且申请执行人李巍自愿提供房产一套供薛奎红居住;齐金荣除张继海外尚有两子三女共五位赡养人,各赡养人均有自己的住房,因此,在将涉案房产进行拍卖的情况下,薛奎红、齐金荣的居住权仍能够得到保障。综上,薛奎红、齐金荣的复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薛奎红、齐金荣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3)浚法执异字第23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窦建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小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