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法催字第2号 申请人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康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7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小冀支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建行小冀支行,票号:10500053/21125337,金额:叁拾陆万元整,出票人:河南心连心化肥有限公司,收款人:荆门市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持票人: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伟 审 判 员 朱安甫 代理审判员 吕 敬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荆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