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民一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琰,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立,男,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王帅,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琰与被上诉人王建立、原审被告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被上诉人王建立、原审被告王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戴 蕙 审判员 许秀敏 审判员 林廷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