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申字第1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吕小璐,女,汉族,医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郏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郏县。 法定代表人:李亚辉,院长。 再审申请人吕小璐因与被申请人郏县人民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郏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吕小璐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民事裁定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郏县人民医院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审裁定该人事争议仲裁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畴适当,驳回郏县人民医院起诉正确。 本院认为:吕小璐于1995年5月调入郏县人民医院工作至2008年5月。在郏县人民医院工作期间,因吕小璐系干部身份,郏县人民医院对其以及类似情况的工作人员,均未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未建立养老保险缴纳账户。吕小璐调入新单位后于2012年4月通过新单位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其个人缴纳了1995年至2008年的养老保险费。后因吕小璐要求郏县人民医院支付其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用,双方发生纠纷。郏县人民医院是事业单位,吕小璐在该院工作期间系干部身份,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人事争议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因此,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裁定驳回郏县人民医院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吕小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小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曙光 审 判 员 徐冠军 代理审判员 郭 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艳君 |